公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四款-公解释三第4条(7月推荐)

发布时间:2024-07-12 00:06:12 / 05:43:51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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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三款——发起人对创始股东在公司设立时的出资义务履行瑕疵连带担责 最高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公〉。070 应用 17.2012 未履行勤勉义务的董事的追偿权 ———公解释(三)第 13 条第 4 款之正当化依据 文/杨会 一、 问题之提出 最高 《关于适用公若干问题的。

作出上述判决的法律依据是公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公解释(三)第十三条前三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科技公司法务岱山法律援助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法十三条和四十条 ,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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