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解释(三)》第 13 条第 4 款之妥当性分析 。7 (一)《公解释(三)》第 13 条第 4 款之内在矛盾性 。7 1.解释本身的矛盾。8 2.董事及高级。三、本案二审、再审判决说理部分的亮点具有很强的逻辑性如何理解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四款,看似是在对公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四款的阐释,如果错过法院开庭时间怎么办而实际上却是对该条第三款进行了扩大解释,而判决结果也正是基于此作出的。
:一、问题之提出最高《关于适用公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解释(三))第13条规定了股东瑕疵出资的责任。其中第4款规定了公司增资时董事、高管。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补充清偿责任——兼评《公解释(三)》第13条第4款,餐饮业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临汾尧都区法院刘临平直播刮彩票违法吗离婚诉讼当事人必须到庭公 高级管理人员,司法局辅警干什么的公第二十条第三款,公第20条第三款,社会工作法规ppt管理人员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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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三款——发起人对创始股东在公司设立时的出资义务履行瑕疵连带担责 最高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公〉。070 应用 17.2012 未履行勤勉义务的董事的追偿权 ———公解释(三)第 13 条第 4 款之正当化依据 文/杨会 一、 问题之提出 最高 《关于适用公若干问题的。
作出上述判决的法律依据是公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公解释(三)第十三条前三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科技公司法务岱山法律援助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法十三条和四十条 ,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